老師的想法是:如果能直接調整「聚眾」的定義,不要被判例綁住的話,反而不用浪費過高的修法成本,就能達到目的。
早期實務見解的影響能如此深遠,就現今的角度來看,真是不可思議。
大家覺得這次準備的修法如何呢?可以發表一下意見,互相討論!
https://m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2734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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